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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8凯发天生赢家·一触即发|4虎的地址有知道的吗|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发布时间:2026-02-19 文章来源:凯发娱发K8官网集团

  粮食储备★★★★★,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★★★★★。凯发k8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 策部署★★★★★,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★★★★★,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(以下简称“粮食和储备部门”)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★★★★★,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★★★★★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★★★★★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》★★★★★、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等法 律法规★★★★★,制定本办法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★★★★★、储存及上 述环节的粮食运输★★★★★,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★★★★★,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 制度执行情况★★★★★,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》★★★★★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 检查的意见》等相关制度规定★★★★★。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★★★★★、持证上岗★★★★★。开 展行政执法工作★★★★★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★★★★★,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正 常生产经营★★★★★。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人员 队伍建设★★★★★,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 12325 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 监管热线等方式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 行为★★★★★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★★★★★,并依法及时处理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★★★★★,可以行使以下职权★★★★★: (一)进入粮食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★★★★★; (二)检查粮食数量★★★★★、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★★★★★; (三)检查粮食仓储设施★★★★★、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★★★★★; (四)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★★★★★; (五)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★★★★★; (六)查阅★★★★★、复制有关文件★★★★★、资料★★★★★、账簿★★★★★、凭证★★★★★,对可能被转 移★★★★★、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★★★★★、资料★★★★★、账簿★★★★★、凭证★★★★★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 存★★★★★; (七)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★★★★★、设施或者财物★★★★★,包括 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★★★★★,用于违法经营 或者被污染的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★★★★★,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 动的场所等★★★★★; (八)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★★★★★、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 行约谈★★★★★、询问★★★★★; (九)法律★★★★★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★★★★★,应当予以配合★★★★★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★★★★★、阻挠★★★★★、干涉粮食 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 的监督★★★★★,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★★★★★。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★★★★★、指导跨省(自治区★★★★★、直辖市)等 重大案件的查处★★★★★,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★★★★★。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组织★★★★★、指导跨地(市)等重大案件的查处★★★★★,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 辖★★★★★。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★★★★★、指导跨县(区)等重大案件的查处★★★★★, 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结 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★★★★★。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中央政府粮食储备★★★★★、最低收购价粮 监管主体责任★★★★★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对辖区内中央政 府粮食储备★★★★★、最低收购价粮履行具体监管责任★★★★★,对相关承储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★★★★★,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虎的地址有知道的吗★★★★★。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及其 他地方政策性粮食★★★★★,监管社会粮食收购★★★★★、储存及上述环节的粮食运 输等★★★★★;依职责履行最低收购价粮属地协同监管责任★★★★★,配合做好相关 监管工作★★★★★,维护收购现场秩序★★★★★,做好销售出库工作★★★★★;对相关粮食经 营者开展监督检查★★★★★,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。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与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 当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律★★★★★、法规4虎的地址有知道的吗★★★★★、规章的 规定★★★★★,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安全保障机 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★★★★★、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。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依据★★★★★、具体事项★★★★★、权限★★★★★、期限等内容★★★★★, 主动向社会公布★★★★★。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★★★★★,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 法★★★★★;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★★★★★。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进 行监督★★★★★,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★★★★★。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 托条件★★★★★、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★★★★★,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委托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,原则上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★★★★★。法律★★★★★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★★★★★,从其规定★★★★★。 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都有管辖权的★★★★★,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 储备部门管辖★★★★★。因管辖权发生争议★★★★★,协商解决不成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报请共 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★★★★★。 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 时★★★★★,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★★★★★。受移送的粮食和储 备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★★★★★,不 得擅自移送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因实施行政检查★★★★★、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,需要 有关机关协助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★★★★★,明确合理的协助办理期限★★★★★。 被请求协助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 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协助★★★★★,并在前款所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★★★★★。需要 延期完成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粮食和储备部 门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 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★★★★★,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移送 违法线索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★★★★★,应当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★★★★★。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★★★★★,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★★★★★,应当予以没收★★★★★。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★★★★★,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 法必要支出及依法缴纳的相关税款★★★★★,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★★★★★。 政策性粮食经营中★★★★★,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成本★★★★★、保管费用等财政补 贴退还款项★★★★★、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★★★★★、依法缴纳的相关 税款★★★★★,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★★★★★。 当事人应当按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求★★★★★,提供能够证明所主张扣 除款项为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及相关税款等的证明材料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,必须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★★★★★、性质★★★★★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★★★★★。违法行为具有法律★★★★★、法 规★★★★★、规章规定的从轻★★★★★、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★★★★★,依照其规定 从轻★★★★★、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。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应 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七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★★★★★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 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★★★★★,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★★★★★,包括违法行为★★★★★、法定依据★★★★★、裁量阶次★★★★★、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 内容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★★★★★,应当遵循 处罚法定★★★★★、公正公开★★★★★、过罚相当★★★★★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★★★★★、包容审慎的 原则★★★★★,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★★★★★,保障当事人的陈述★★★★★、申 辩★★★★★、要求听证★★★★★、申请行政复议★★★★★、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权利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 规的行为★★★★★,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★★★★★,应当立案调查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★★★★★,属于第十九条规 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★★★★★: (一)粮食收购企业★★★★★、粮食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 虚假备案信息★★★★★,且拒不改正★★★★★; (二)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售粮款被举报★★★★★,或者 时间超过规定支付期限三十日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★★★★★;其他粮食收 购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售粮款被举报★★★★★; (三)粮食收购者违反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★★★★★,代扣★★★★★、 代缴税★★★★★、费和其他款项★★★★★; (四)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★★★★★,涉及粮食数量较 大★★★★★; (五)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★★★★★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 全检验★★★★★,涉及粮食数量较大★★★★★; (六)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★★★★★,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 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★★★★★; (七)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 验★★★★★,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★★★★★; (八)粮食收购者★★★★★、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★★★★★; (九)从事粮食收购★★★★★、销售★★★★★、储存★★★★★、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★★★★★、 工业用粮企业★★★★★,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★★★★★,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 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★★★★★; (十)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★★★★★、设施设备★★★★★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★★★★★,且拒不改正★★★★★; (十一)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★★★★★、储存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★★★★★, 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★★★★★; (十二)粮食收购者★★★★★、粮食储存企业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使 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★★★★★,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 混装运输★★★★★; (十三)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★★★★★,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 排和调度★★★★★; (十四)其他违反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★★★★★,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★★★★★,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★★★★★: (一)政策性粮食收购时★★★★★,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售粮款★★★★★; (二)虚报粮食收储数量达十吨以上★★★★★; (三)通过以陈顶新★★★★★、以次充好★★★★★、低收高转★★★★★、虚假购销4虎的地址有知道的吗★★★★★、虚假 轮换4虎的地址有知道的吗★★★★★、违规倒卖等方式★★★★★,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★★★★★,或者骗取信贷 资金★★★★★; (四)挤占★★★★★、挪用★★★★★、克扣财政补贴★★★★★、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★★★★★; (五)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★★★★★; (六)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★★★★★; (七)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 他商业经营★★★★★; (八)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★★★★★、以次充好★★★★★、调换标的物★★★★★, 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★★★★★; (九)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★★★★★, 时间三日以上且涉及粮食数量五十吨以上★★★★★; (十)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的事 项★★★★★、内容★★★★★、时限等报告安全风险事项★★★★★,且情节严重★★★★★; (十一)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按有关规定 报告安全风险事项★★★★★,产生粮食安全危害★★★★★; (十二)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★★★★★,违规倒卖或者不按 照规定用途处置★★★★★; (十三)其他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二条 应当立案调查的★★★★★,立案决定应于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★★★★★,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 出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★★★★★,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工作规程等法定程 序开展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★★★★★,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★★★★★。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★★★★★。执法人员不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的★★★★★,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 查★★★★★。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★★★★★,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查★★★★★,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★★★★★,不得拒绝或者阻挠★★★★★。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★★★★★,可以抽样取证★★★★★。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★★★★★,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 责人批准★★★★★,可以先行登记保存★★★★★,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★★★★★。 在此期间★★★★★,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 测机构★★★★★,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等进行鉴定检测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★★★★★,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 准★★★★★,中止案件调查★★★★★: (一)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 定为依据★★★★★,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★★★★★; (二)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★★★★★,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 确认★★★★★; (三)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★★★★★; (四)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★★★★★; (五)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★★★★★。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自知道中止调查原因 消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★★★★★,应当恢复案件调查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八条 由于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★★★★★、非法人组 织终止★★★★★,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k8凯发天生赢家·一触即发★★★★★,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 行的★★★★★,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★★★★★,案件终止调查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形成案件调查报告★★★★★,必要时可听取公职律师★★★★★、法律顾问★★★★★、专 家意见★★★★★。案情疑难复杂的★★★★★,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★★★★★,可以适 当延长调查时限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★★★★★,应当依照法定 的权限★★★★★、范围★★★★★、条件和程序★★★★★,实施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★★★★★。采 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★★★★★,不得实施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等行 政强制措施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 的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★★★★★、账簿资料★★★★★、场所等★★★★★。当事人的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 设备★★★★★、账簿资料★★★★★、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★★★★★,不得重复 查封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制 作并当场交付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★★★★★。 情况紧急★★★★★,需要当场实施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 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报告★★★★★,并补 办批准手续★★★★★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★★★★★, 应当立即解除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三条 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★★★★★;情况复杂的★★★★★, 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★★★★★,可以延长★★★★★,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★★★★★。法律★★★★★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★★★★★。 延长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★★★★★,并说明理由★★★★★。 对涉案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需要进行检测★★★★★、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★★★★★, 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★★★★★、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★★★★★。检测★★★★★、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★★★★★,并书面告知当事人★★★★★。检测★★★★★、检 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★★★★★、账簿资料★★★★★、 场所等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★★★★★,不得使用或者损毁★★★★★;造成 损失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★★★★★。 对查封的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★★★★★、账簿资料★★★★★、场所等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 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★★★★★,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★★★★★、处置★★★★★。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★★★★★,应当及 时向第三人追偿4虎的地址有知道的吗★★★★★。 因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措施后★★★★★,应当及 时查清事实★★★★★,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决定★★★★★: (一)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★★★★★; (二)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★★★★★、账簿资料★★★★★、场所等与 违法行为无关★★★★★; (三)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★★★★★,不再需要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★★★★★; (四)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★★★★★; (五)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措施的情形★★★★★。 解除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★★★★★、账簿资料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★★★★★、扣押的粮食★★★★★、工具★★★★★、设备★★★★★、 账簿资料等★★★★★,依法应当没收★★★★★、销毁的★★★★★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★★★★★,对公民处以二百元 以下★★★★★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 罚的★★★★★,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★★★★★。法律另有规定的★★★★★,从其规定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★★★★★,填写预定格式★★★★★、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★★★★★,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★★★★★。当事人拒绝签收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注明★★★★★。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★★★★★,行政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★★★★★、罚款数额★★★★★、时间★★★★★、地点★★★★★,申请行政复议★★★★★、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★★★★★,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★★★★★。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★★★★★,应当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 门备案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★★★★★,当事人应当依照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履行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★★★★★,粮 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公民★★★★★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的★★★★★,必须全面★★★★★、客观★★★★★、公正地调查★★★★★,收集有关证据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二条 调查终结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 果进行审查★★★★★,根据不同情况★★★★★,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★★★★★: (一)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★★★★★,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 情况★★★★★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★★★★★; (二)违法行为轻微★★★★★,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★★★★★,不予行政处 罚★★★★★; (三)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★★★★★,不予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; (四)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★★★★★,移送司法机关★★★★★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 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★★★★★。 前款所称重大违法行为★★★★★,省★★★★★、自治区★★★★★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 人民政府有规定的★★★★★,从其规定★★★★★;没有规定的★★★★★,是指粮食企业被拟罚 款★★★★★、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★★★★★,其他粮食经营者 被拟罚款★★★★★、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三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★★★★★,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作出 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★★★★★,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★★★★★;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★★★★★,不得 作出决定★★★★★: (一)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★★★★★; (二)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★★★★★,经过听证程序的★★★★★; (三)案件情况疑难复杂4虎的地址有知道的吗★★★★★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★★★★★; (四)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★★★★★。 粮食和储备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★★★★★,应当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★★★★★,未按照规定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 事实★★★★★、理由★★★★★、依据k8凯发天生赢家·一触即发★★★★★,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★★★★★、申辩★★★★★,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★★★★★;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★★★★★。粮食和 储备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★★★★★、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k8凯发天生赢家·一触即发★★★★★。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 由未行使陈述或者申辩权的★★★★★,视为放弃此权利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★★★★★,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★★★★★。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★★★★★: 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★★★★★、地址★★★★★; (二)违反法律★★★★★、法规★★★★★、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★★★★★; (三)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★★★★★; (四)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★★★★★; (五)申请行政复议★★★★★、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★★★★★; (六)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★★★★★。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储备部 门的印章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 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★★★★★。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★★★★★,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★★★★★,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★★★★★,可以 延长三十日★★★★★。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★★★★★,经延期仍不能作 出处罚决定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 续延期★★★★★;决定继续延期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★★★★★。法律★★★★★、 法规★★★★★、规章另有规定的★★★★★,从其规定★★★★★。 案件办理过程中★★★★★,中止★★★★★、听证和检测★★★★★、检验★★★★★、鉴定★★★★★,以及权利 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案件办理期限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★★★★★; 当事人不在场的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★★★★★,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★★★★★。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用传真★★★★★、 电子邮件等方式★★★★★,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 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★★★★★,通过政府网 站及政务新媒体★★★★★、办事大厅公示栏★★★★★、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★★★★★。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★★★★★、撤销★★★★★、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 效的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并公开说明理由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四十九条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没收入★★★★★,按照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罚没财物管理办法〉 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0〕54 号)相关规定处理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★★★★★,应在十个 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★★★★★,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★★★★★,予以结 案★★★★★: (一)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★★★★★; (二)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★★★★★; (三)案件终止调查★★★★★; (四)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★★★★★,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 定★★★★★; (五)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★★★★★,按有关规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★★★★★; (六)违法行为涉嫌犯罪★★★★★,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★★★★★; (七)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★★★★★,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★★★★★,当事人要求听证的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 门应当组织听证★★★★★: (一)较大数额罚款★★★★★; (二)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★★★★★; (三)法律★★★★★、法规★★★★★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★★★★★。 前款中所称较大数额★★★★★,省★★★★★、自治区★★★★★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 民政府有规定的★★★★★,从其规定★★★★★;没有规定的★★★★★,其数额为对粮食企业拟 罚款★★★★★、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★★★★★,对其他粮食经营者拟罚款★★★★★、没收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★★★★★。 当事人不承担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二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★★★★★: (一)当事人要求听证的★★★★★,应当在粮食和储备部门告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提出★★★★★; (二)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★★★★★,通知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★★★★★、地点★★★★★; (三)除涉及国家秘密★★★★★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外★★★★★,听证公开举行★★★★★; (四)听证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★★★★★;当 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★★★★★,有权申请回避★★★★★; (五)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★★★★★,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★★★★★; (六)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 可中途退出听证的k8凯发天生赢家·一触即发★★★★★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终止听证★★★★★; (七)举行听证时★★★★★,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★★★★★、证据和 行政处罚建议★★★★★,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★★★★★; (八)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★★★★★。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 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★★★★★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 的★★★★★,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 录★★★★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★★★★★,作出决定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 执法中★★★★★,涉嫌违规违纪★★★★★、违法犯罪的★★★★★,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 机关★★★★★、司法机关★★★★★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★★★★★,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★★★★★,粮食和储备部门应 予以通报★★★★★,并由相关任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教育★★★★★、管理★★★★★、监督 或处分★★★★★: (一)包庇★★★★★、纵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★★★★★; (二)瞒案不报★★★★★、压案不查★★★★★; (三)未按规定核查★★★★★、处理粮食流通违法违规举报★★★★★、案件线索★★★★★; (四)未按法定权限★★★★★、程序和规定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★★★★★,造 成不良后果★★★★★; (五)违反保密规定★★★★★,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★★★★★; (六)滥用职权★★★★★、徇私舞弊★★★★★; (七)其他违法违规行为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★★★★★,涉及粮食价值的★★★★★,已达成交易的按交 易价计算★★★★★,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★★★★★;涉及数量 的★★★★★,“以上”包括本数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六条 大豆★★★★★、油料★★★★★、食用植物油的收购★★★★★、储存及上述环 节的运输★★★★★,政策性购销活动★★★★★,适用本办法的规定★★★★★。 2023 年及以前年产最低收购价粮和临时储存粮监管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★★★★★。

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★★★★★。《粮食流通 行政执法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 年第 53号令)同时废止★★★★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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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美联储降息再度迎来变数★★★★★!由于美国就业数据大幅超预期★★★★★,美国总统特朗普发文称赞★★★★★。2月11日★★★★★,美股三大股指集体高开后回落★★★★★。中概股方面★★★★★,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微跌★★★★★,哔哩哔哩涨近4%★★★★★,蔚来涨1.61%★★★★★。黄金与白银在今晚则出现大幅波动★★★★★,黄金此前一度涨至5100美元上方★★★★★,随后又直线跳水★★★★★,一度翻绿★★★★★。

  日本众议院选举在2026年2月8日结束★★★★★,自民党拿下316个席位★★★★★,加上维新会的席位★★★★★,总共352席★★★★★,形成绝对多数★★★★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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